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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89 深市 艾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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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9

艾比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1-06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艾比森”)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任永红先生(因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任永红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44,443,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645%(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44,173,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8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注: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18,994,1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5,425,1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13,569,073 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261,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7%;反对
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3%;弃权 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510%;反对 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37%;弃权 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5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261,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7%;反对
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3%;弃权 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2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510%;反对 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37%;弃权 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杜宁、余申奥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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