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艾比森 证券代码:30038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094.8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1,772.30
万股的3.45%。其中首次授予894.8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31,772.30万股的2.82%;预留2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的18.27%,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3%。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15.9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1,772.30万股的1.94%,其中首次授予515.9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
的47.12%,预留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的9.13%。在满足行权条
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78.9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1,772.30万股的1.51%,其中首次授
予378.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的34.61%,预留100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权益总数的9.13%。
公司2014年12月20日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授
予激励对象151.10万股限制性股票(2014年、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授
予总数由原151.10万股调整为606.2132万股),公司2015年5月26日披露《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授予激励对象16.60万股限制性股
票(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授予总数由原16.60万股调整为33.2996万股)。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涉及的全部权益份额1,734.3128万份合
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1,772.30万股的5.46%。公司全部
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48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2
第六章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33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7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9
第九章 附则......4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艾比森、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股票期权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股票期权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