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艾比森 证券代码:30038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
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4.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863.00万股的2.087%,其中首次授予151.1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22%,预留13.00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6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7.92%。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
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
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
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持股5%
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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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无息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
股利同时锁定,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七、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下同)
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
次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
请解锁:第一个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二个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
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
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
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
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
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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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