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国祯环保 公告编号:2018-072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57)。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网络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5月15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1号国祯大厦三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颖哲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60,887,714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2.63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0,739,52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2.58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48,1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580,88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15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432,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10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48,1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85%。
此外,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2017年年度
报告》、《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748,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2%;反对136,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
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9%;反对136,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6%。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2017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748,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2%;反对136,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9%;反对136,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6%。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内容详见于2018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53)、《2017年年度
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8-05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748,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2%;反对136,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9%;反对136,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6%。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748,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2%;反对136,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9%;反对136,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55%;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6%。
5、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742,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5%;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5,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77%;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748,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2%;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9%;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748,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2%;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9%;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17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7%;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9%;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748,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32%;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1,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89%;反对13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审议上述第8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孙琳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