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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要提交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具体修订条款对照如下: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1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司股份的,《公司章程》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赔偿责任。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十)修改本章程;
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其中本条第(十五)项涉及到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2、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5、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