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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7

雪浪环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17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详见本公告“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8、生效条件”。
    2、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详见本公告“五、风险提示”。

    3、合同的签署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 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 收入。

    一、合同签署概况

    今日,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联合体牵 头方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建设”)组成联合体共同和遵义 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红城市政”)签订了《遵义环保生态产 业园市政污泥处理工程污泥干化焚烧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本合同总价为 11,695 万元。

    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遵义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E173M4N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十字铺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莫永林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指令,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筑垃圾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城市污泥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政环卫、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等城市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无明文禁止的投资经营管理业务。)

    关联关系:遵义红城市政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

  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交易或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

  遵义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是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孙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签约双方

  甲方:遵义红城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联合体牵头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联合体成员方):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签署时间:2023 年 3 月 27 日


    3、合同标的

  遵义环保生态产业园市政污泥处理工程污泥干化焚烧工艺成套系统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

    4、合同价格及调整

    4.1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1,695 万元。一阶段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480 万元;二阶段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215 万元。

    4.2 价格调整

    (1)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2)市场变化引起的调整

  一阶段建设合同费用:基准日期后,因市场物价变化引起费用增减时,一阶段建设合同费用不作调整。

  二阶段建设合同费用:基准日期后,至发出二阶段设备生产通知日止,如因钢材市场物价变化引起费用增减时:如增减比例在二阶段合同中设备及钢架使用钢材费用的±5%(含)以内时,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增减比例超过二阶段合同中设备及钢架使用钢材费用的±5%时,超过±5%的部分,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钢材重量参照一阶段对应设备的重量)。

    5、合同工期

    5.1 本项目分两阶段实施

  (1)本合同中的“二阶段”是指备用焚烧及烟气净化系统,涉及内容含焚
烧炉系统1套、余热锅炉系统1套、烟气净化系统1套及与之相应配套辅助系统的设备采购和安装。

  (2)一阶段设备建成投运后,甲方综合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成本、市场污泥量等情况后,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或继续实施二阶段的建设,且都不属于违约。
    5.2 一阶段项目工期:一阶段建设工期 330 天,合同签订后 330 日历天内完
成设备的生产、运输、安装及整体调试并进入带料调试。

    5.3 二阶段项目工期:二阶段建设 230 天,从发出二阶段设备生产通知书之
日起 230 日历天内完成设备的生产、运输、安装及整体调试并进入带料调试。
    6、付款

  6.1 本合同使用货币为人民币,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联合体牵头方);

  6.2 履约保证金

    乙方以电汇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按以下条款执行。

    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 5%(584.75 万元)支付履约保证金,
其中以电汇形式支付 500 万元保证金给甲方指定账户,剩余部分以履约保函的形式开具,甲方确认指定账户收到保证金及保函 7 日内给予乙方(联合体牵头方)开具相应收据;乙方以电汇及保函形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在性能调试考核验合格后 15 日内由甲方指定账户退还给乙方;

    6.3 付款方式

    (1)一阶段合同付款方式:

    ①发货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现场施工进度下达设备生产通知,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生产通知后,针对所供货物投料备货(备货时间不得超过生产通知下达之日起 5 个月,可提前完成生产备货),备货期间接受甲方过程监造,乙方生产备货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发起备货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乙方备货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至乙方工厂进行备货验收,经甲
方确认达到备货条件后,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发货通知,甲方收到乙方发货通知后向乙方支付一阶段合同金额的 40%提货款(如项目融资放贷,在生产通知下达之日后可支付一阶段总货款的 20%给乙方作为预付款,发货前再支付一阶段总货款的 20%即可发货,预付款未能支付,则发货前一次性支付一阶段总货款的 40%作为发货款),乙方收到发货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货。

    ②到货款:所有设备到达甲方安装现场后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并经甲方确认材质、规格型号、品牌、数量等参数后支付一阶段合同总金额的 10%。

    ③性能调试考核验收款:空负载试车稳定后进入带料调试时间,带料调试稳定后进入性能调试考核。性能调试考核前的试运周期长短由乙方自行确定,乙方认为可进入性能调试考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与乙方一起进行性能调试考核,甲方收到乙方具备性能调试考核书面通知后,甲方需在 15 日内组织乙方和监理方确定验收日期,如逾期则视为自动进入考核期。性能调试考核要求:A、时间不少于 3 个月。B、考核期间的环保监测数据达标。C、达到合同约定的系统考核指标。性能调试考核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一阶段合同总金额的 15%。

    ④设备稳定运行款:性能调试考核验收合格后进入 12 个月的稳定运
行期,稳定运行期间的设备故障率时间不大于 5%为合格,稳定运行合格后支付乙方一阶段合同总金额的 30%(设备故障率计算:所有设备发生故障年累计停机时间÷年计划运行日历时间×100%,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⑤质保金:性能考核合格后进入两年质保期,质保期间如稳定运行验收不合格,质保期按再次稳定运行考核开始时间起算两年,质保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或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已被解决,支付一阶段合同总金额的 5%质保金(尾款)。

    ⑥以上每个节点付款前需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2)二阶段合同付款方式:二阶段支付方式与一阶段相同。

    (3)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7、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等

    7.1 违约

    (1)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完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每天违约金金额应为合同总价的 0.05%,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5%。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违约金、滞纳金等款项,经双方对前述金额签字确认一致后,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合同款中予以扣除。

    (3)如因非乙方原因(例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付款等)导致完成工期延误,则乙方可将工期顺延。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0.05%/天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应支付的日期起计至实际支付的日期为止(含当天),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5%。如果延期超过 100 天及以上,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甲方所支付的款项不退,并且甲方应在合同解除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退还乙方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4)如果由于乙方原因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除了赔偿甲方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外,还应在解除合同 15 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除了赔偿乙方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外,还应在解除合同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5)质保期内,现场出现设备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问题告知函件之日起 5 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甲方代表进行协商处理,如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告知函件后 5 天满未到达现场也未取得甲方的延期许可,则自 10 日满的第一天起,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0.0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5%。如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按时赴现场,乙方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


  (6)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工艺或设备发生了调整,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7)除按本条约定解除合同外,乙方或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7.2 各方权利义务等

  (1)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进行合同的签署,同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以及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成员方为联合体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联合体牵头方对甲方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整体性能保证,联合体成员单位在本项目的责任与分工由联合体牵头方确定。

  (2)合同条款中对各方其他权利和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8、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总价为 11,695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81,249.38
万元的 6.45%。若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品牌形象,且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1、合同价款回收为分阶段按比例执行,存在回款较慢的风险;同时,若因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公司将加强项目管理,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注重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

  2、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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