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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浪环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0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22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586,493.56 元(未含诉讼请求中列明的复利及罚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此案件处于诉讼未开庭审理阶段,判 决结果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将以年度审计机 构的意见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 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 状》,获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 1,960 万元、期内欠息 19,164.44 元,
逾期罚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为 57493.33 元,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1,960 万元为基数,按 2024 年 7 月 26 目前一日对应
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15BP 后上
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暂计算至 2026 年 l 月 23 日为 56.21 元,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期内欠息 19,164.44 元为基数,按 2024 年
7 月 26 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减 15BP 后上浮 50%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 980 万元、期内欠息 8,983.33 元,
逾期罚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为 26,950 元,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起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 980 万元为基数,按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日对应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lOBP 后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暂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为 24.70 元,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期内欠息 8,983.33 元为基数,按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减 lOBP 后上浮 50%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5,640,785.79 元,逾期罚息(暂计
算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为 21,480.31 元,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以 5,640,785.7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1%减 lOBP 后上浮 50%计算);

  (4)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517,560 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3 月 6 日,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无锡雪浪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0890338】《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最高壹亿元整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最长占用期间
自 2024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5 日止。


  2024 年 7 月 25 日,被告在【0890338】《授信合同》项下与原告签订合同编
号【0934767】《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贰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自首
次提款日起 2 年: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提款日前一日 1 年期(央行 LPR)减
15 个基点:还款方式为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 21 日)付息,本金分期偿还,具
体为 2025 年 l 月 26 回归还本金 20 万元,2025 年 7 月 26 日归还本金 20 万元,
2026 年 1 月 26 日归还本金 20 万元,2026 年 7 月 24 日归还本金 1,940 万元。
  2024 年 7 月 26 目,原告依约将贰仟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贷
款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

  2024 年 10 月 29 目,被告再次在【0890338】《授信合同》项下与原告签订
合同编号【0962370】《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仟万元整,贷款期限
为首次提款日起 2 年;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提款日前一日 1 年期(央行 LPR)
减 10 个基点;还款方式为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 21 日)付息,本金分期偿还,
具体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归还本金 10 万元,2025 年 10 月 31 日归还本金 10 万
元,2026 年 4 月 30 日归还本金 1O 万元,2026 年 10 月 29 自归还本金的 970 万
元。

  2024 年 1O 月 31 日,原告依约将壹仟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
贷款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2024 年 8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及金网络(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丙方)
共同签订《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为被告核定 l 亿元买
方保理业务合作额度,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 3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5 日,用于
为被告供应商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核心企业,需通过丙方运营的“航信信用平台”开立电子凭证(“航信”)确认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并以《付款承诺函》方式承诺于航信到期日无条件足额付款;原告依据平台推送的应收账款信息向供应商发放保理融资贷款,被告应承担融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并授权原告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2024 年 12 月至 2025年 2 月期间原告基于“航信信用平台”向被告供应商共计发放了 12 笔保理融资款,共计 5,640,785.79 元,据此产生 5,473,201.38 元应收账款。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到期保理应收账款,故原告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向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告【0890338】
《授信合同》项下全部贷款及保理立即到期。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基本条款第 10.3 条、《借款合同》第二部分基本条款 10.2 条、《供应链金融业
务三方协议》第八章第五十条之约定,提前到期日为 2026 年 1 月 1 日。

  截至起诉之日,【0934767】《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尚欠贷款本金 1,960 万元,【0962370】《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尚欠贷款本金 980 万元,合计欠付 2,940 万元贷款本金未偿还。

  《 供 应 链 金 融 业 务 三 方 协 议 》 项 下 被 告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编 号 为
【W798BJ202501240010004】【W798BJ202501230040003】【W798BJ202501160020009】【W798BJ202501060010003】【W798BJ202412250060004】【W798BJ202412250030004】【W798BJ202412250040003】【W798BJ202412240010002】【W798BJ202412230030004】【W798BJ202412230010006】【W798BJ202412190010003】【W798BJ202412160010003】的航信项下付款义务,未足额支付应付账款合计 5,640,785.79 元,导致原告无法按期收回保理融资款。依据《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第 29 条(违约情形)、第 31 条(违约救济措施)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协议第 25 条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的,原告有权自融资到期
日次日起按融资利率上浮 5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截至 2026 年 1 月 23 日,尚
欠逾期利息暂计 21,480.31 元。

  原告为实现债务和担保权益故委托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损失 517,560 元,根据《借款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基本条款第 6.3 条、《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第 32 条之约定,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滨湖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1,009.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
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无锡中院于 2026 年 1月 13 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