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申请共同借款暨接受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与控股股东申请共同借款,同时约定相应借款仅由雪浪环境用于自身日常经营周转,且由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为相应借款提供担保,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更好的满足经营所需;公司无需就本次接受关联担保事项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公司与无锡江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增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正常合理的商业交易行为,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祝祥军 孙新卫 周辉
2021 年 10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祝祥军 孙新卫 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