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申请共同借款暨接受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申请共同借款,同时约定相应借款仅由雪浪环境用于自身日常经营周转,且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为相应借款提供担保,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更好的满足公司经营所需;公司无需就本次接受关联担保事项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无锡江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增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无锡江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签署《无锡江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利用处置含铜废物 10 万吨/年环保安全提质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增项部分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是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正常合理的商业交易行为,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祝祥军 孙新卫 周辉
2021 年 10 月 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祝祥军 孙新卫 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