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议案 1.00《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的前提条件;
5、本次股东会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A 座 22 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9 日和 2024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利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9 人,代表股份 67,468,2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0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046,3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8.3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421,992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603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567,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黄永军先生、徐少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具体选举情况如下:
1.01 选举黄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5,944,9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044,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6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1.02 选举徐少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5,944,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044,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6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48,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4%;
反对 41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1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148,4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80%;反对 41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并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条例(2024 年 3 月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4,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84%;
反对 1,923,9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1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4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7061%;反对 1,923,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2 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 年 3 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544,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84%;
反对 1,923,9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1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4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061%;反对 1,923,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丽女士、罗聪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