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1-052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由4,516,500份,调整为7,226,400份;
2、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96元/股,调整为9.28元/股;
3、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于 2021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立意见。
2、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4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受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1,198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06 元/
股,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2018 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核实,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中,2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已离职,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登记的合计 9 万份股票期权
拟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1,189 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 66 人。66 名激励对象经 2018 年度绩效考
核后可行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475.6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06元/股。
7、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1,295,7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实施了权益分派。根
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15.06 元/股调整为 14.9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2019 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核实,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中,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 296,000 份,按规定应予以注销;3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08,000 份,按规定应予以注销。应注销期权合计 604,000 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调整为 6,942,000 份,激励对象调
整为 63 人。6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347.1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为 14.96 元/股。
9、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4,516,500 份,调整为 7,226,400 份,行
权价格由 14.96 元/股,调整为 9.2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8 日总股本
283,801,2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6 股。
(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截至会议召开之日,本次调整涉及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共计4,516,500份。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Q=Q0×(1+n)=4,516,500×(1+0.6)=7,226,400份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经本次权益分派之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由4,516,500份,调整为7,226,400份。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1+n)=(14.96-0.12)÷(1+0.6)=9.28元/股
经本次权益分派之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96元/股,调整为9.28元/股。
注: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符合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