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3-05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续签表决权
放弃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 8 月 18 日,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
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
锐”)签署了《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在本
协议签署五年内继续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易事特”)股份(73,949.9828 万股)的表决权。
协议签署后,广东恒锐所持公司表决权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发生变化。
2、2023 年 1 月 8 日,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集团”)、
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7.94%(共计41,756.86 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下简称“该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次交易尚在各方的积极推进之中,该次交易所签署的《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尚未生效。
公司于近日接到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第二大股东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
的通知,上述各方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签署了《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放弃事项的情况概述
2020 年 7 月 21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及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转让
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8%(共计 41,756.86 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并且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的过户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即自该日起三年之日的期间内,东方集团不
可撤销地放弃其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整股权转让方案暨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2020-091)。
2023 年 8 月 18 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
议》,东方集团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的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73,949.9828 万股)的表决权。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何思模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1.1 弃权股份: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的期间内,不可撤销地
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73,949.9828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77%)的表决权。
1.2 乙方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行使弃权股份上的如下股东权利:
(1)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使表决权;
(4)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若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
配股等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1.4 本次表决权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
1.5 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
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1.6 在弃权期间内,乙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对弃权股份进行处分,或弃权股
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但该情况下其他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1.7 在弃权期间内,乙方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弃
权股份的,须经甲方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受让方放弃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届时乙方应在其与第三方的转让协议中将本协议项下的承诺约定为协议转让的前提条件。
1.8 在弃权期间内,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本条第 1.7 项转让弃权股份并由受让
方承诺放弃表决权外,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乙方承诺将无条件且无偿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或配合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持和巩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相对表决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自身弃权股份的数量或促使自身的一致行动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表决权。
1.9 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
乙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1.10 甲方无需就本次表决权放弃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弃权期间内,除各方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损失承担情形外,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11 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在弃权期间内,甲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应予终止。
第二条 弃权期间
2.1 本协议项下的弃权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除非:
(1)《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
(2)各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2.2 乙方在此无条件同意,在上述五年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
主决定要求乙方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如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暨 5.55 亿元),且仍应继续配合甲方办理相应放弃表决权的手续。
第三条 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3.1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公章及丙方
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两大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不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东方集团表决权放弃期限的延长有利于保持公司现有决策层及管理层的稳定,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持续稳固国有资本对公司的相对控制程度,保证公司后续发展的品牌、资金和市场开拓能力;协议的签署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