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78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之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 号)。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147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
何思模,男,1965 年 2 月出生,2020 年 8 月前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何佳,男,1985 年 9 月出生,2018 年至今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张顺江,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区******。
陈硕,男,1972 年 6 月出生,2018 年至 2022 年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胡志强,男,1974 年 7 月出生,2020 年至今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
鄢银科,男,1965 年 11 月出生,2020 年至今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赵久红,男,1983 年 9 月出生,时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
时小莉,女,1986 年 6 月出生,2013 年至 2020 年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职工监事,2016 年至 2020 年任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肖大志,男,1968 年 9 月出生,2020 年至 2023 年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牛鸿,男,1966 年 5 月出生,2020 年至今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于玮,男,1980 年 6 月出生,时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至 2020 年任公司董事,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
万祖岩,男,1972 年 10 月出生,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王进军,男,1979 年 2 月出生,2018 年至 2021 年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易事特、何思模、何佳、张顺江、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于玮、万祖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硕、肖大志、牛鸿、王进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17 年、2019 至 2021 年,易事特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没有业
务实质的虚假业务。上述业务中,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方面未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环使用。易事特方面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2017 年、2019 年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2020 年、2021 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
2017 年、2019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利润总额。其中,2017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6,371,498.8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09%,虚增营业成本5,943,562.3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10%,虚增利润总额 427,936.5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05%。2019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329,240,857.6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9.84%,虚增营业成本311,772,874.2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1.46%,虚增利润总额 17,467,983.4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1%。2020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11,498,489.23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24%,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虚增利润总额 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2021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11%,虚增营业
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虚增利润总额 4,886,761.12 元,占当年
披露利润总额的 0.80%。
二、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为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商业实质的代采业务及代理业务。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与扬州某电气控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贸易业务以及与广东某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性代采业务,与深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代采业务中,易事特加入到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定,易事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代理业务中,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由易事特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商品
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上述业务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上述业务中易事特通过提供融资和代理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务,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2017 年至 2019 年易事特
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2020 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理业务进行核算。2021 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
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2017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56,047,117.6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50%,虚增营业成本 239,307,276.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4.05%。2018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381,730,60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21%,虚增营业成本348,854,06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0.07%。2019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230,644,186.7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6.89%,虚增营业成本 214,895,342.3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7.90%。2020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8,524,717.55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68%,虚增营业成本 12,233,442.4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42%。2021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11,502,581.4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27%,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
三、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实质为融资性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通过数据中心集成项目的代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559,643,049.96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7.65%,虚增营业成本 483,814,782.4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19%;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910,771,645.6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9.58%,虚增营业成本 750,780,741.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21.67%;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412,438,837.5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2.32%,虚增营业成本 352,112,392.5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2.94%;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636,306,441.9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5.26%,虚增营业成本 547,464,432.8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8.58%;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867,924.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6.86%,虚增营业成本 256,623,105.7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60%。
综上,易事特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
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822,061,666.5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3%,虚增营业成本 729,065,621.3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2.33%,虚增利润总额 427,936.5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292,502,254.0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7.78%,虚增营业成本 1,099,634,809.76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31.74%,虚增利润总额 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972,323,881.9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9.05%,虚增营业成本 878,780,609.20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32.30%,虚增利润总额 17,467,983.4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6,329,648.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6.22%,虚增营业成本559,697,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