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3-002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
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1 月8日, 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集团”)、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锐”)、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易事特”)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 417,568,600 股),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739,499,8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78%)的表决权(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交易完成后,广物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广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广东省国资委审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取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近日接到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的通知,上述
各方于 2023 年 1 月 8 日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广物集团、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了《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
1、广东恒锐持有的上市公司 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 417,568,6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广物集团,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 6.00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 2,505,411,600 元。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广物集团、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无条件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739,499,828 股)所对应的表决权,该部分股权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总股本的 31.78%。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调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广物集团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进一步增强广物集团在本次交易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所涉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物集团持有 417,568,6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17.94%,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417,568,600 股,拥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94%;广东恒锐持有易事特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
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 739,499,828 股,占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31.78%,拥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比例
(股) (%) (股) (%)
广物集团 0 0 0 0
广东恒锐 417,568,600 17.94 417,568,600 17.94
东方集团 739,499,828 31.78 0 0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比例
(股) (%) (股) (%)
广物集团 417,568,600 17.94 417,568,600 17.94
广东恒锐 0 0 0 0
东方集团 739,499,828 31.78 0 0
注:2020 年 7 月 21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依据协议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期间,放弃其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目前东方集团所 持股份尚在该协议要求的表决权放弃期间内;
本次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物集团签署的《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是对前述表决权放弃事项的替换,东方集团将在本次股份交易事项完成之日起五年内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原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公司名称: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X1X45J
3、主要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404-405
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牛鸿)
6、成立时间:2020 年 06 月 28 日
(二)受让方
1、公司名称: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772X
3、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 12 号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5、法定代表人:方启超
6、成立时间:1988 年 01 月 08 日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与管理,股权受托管理,资产和企业重组、优化、转让和收购;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供应链管理,国内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及代理,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现代物流与仓储,国内、国际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服务;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与租赁;汽车、金属材料、矿产品、电子产品、木材、化工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的电子商务及服务,商务策划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财政厅
90% 10%
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物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表决权放弃方及担保方
1、公司名称: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941100
3、公司住所:扬州邗城大道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法定代表人:何思模
6、成立时间:1994 年 06 月 22 日
7、持股情况:持有公司 739,499,828 股股份,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31.7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担保方
1、姓名:何思模
2、身份证号码:340826196502******
中国籍自然人,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 90.00%股份,直接持有公司320,000 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担保方):丙方一: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二:何思模
第一条 本次交易
1.1 标的股份转让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乙方确认乙方所持标的股份未被质押,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甲方、乙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1.2 丙方表决权放弃及上市公司控制权
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与甲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丙方承诺在该协议规定的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在上述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甲方受让标的股份后,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规定调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甲方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进一步增强甲方在本次交易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甲方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丙方对本次股份转让以及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持异议,同时承诺其不谋求亦不支持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且对甲方提供积极的协助与配合。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2.1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 6 元/股,股份
转让总价款共计¥2,505,411,6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亿伍佰肆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2 甲方、乙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订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