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魏泉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公司组织管理模式和职能分工的需要,魏泉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秘书,辞职后魏泉胜先生继续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副总裁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魏泉胜先生的辞职报告在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魏泉胜先生董事会秘书的职务原
定任期至 2026 年 12 月 13 日到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泉胜先生未持有
公司股份。
魏泉胜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魏泉胜先生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及为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出的重要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
为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作,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王志方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
聘任马景春先生、张鸿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王志方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鸿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张鸿志先生熟悉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董事会秘书张鸿志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22-63267880
传真号码:022-63267817
电子邮箱:zhanghongzhi@pengling.cn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号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
附件:
马景春: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郑州粮食学
院。先后任职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2021 年 11 月 23 日入职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开发部部长。
马景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鸿志:男,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有日本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
业于日本立命馆亚洲太平洋大学国际企业管理专业。先后任职于日本三井生命保
险株式会社、日本邮政控股下属日本简保株式会社。2024 年 2 月 1 日入职本公
司。现任公司总裁助理,分管公司战略投资部。
张鸿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