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8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公司系由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000793442369X。 信用代码:91110000793442369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34 万股,于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34 万股,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股东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和表决权放
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股东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和表决权放
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22 年 3 月 9 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
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
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销售;模具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对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机械设备、模 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建筑具、活动房屋;回收废旧物品;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国 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安装、 构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销售预制装配式住宅部品、木塑制品;生产预制装配式住宅 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部品;加工木塑制品;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 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期至 2022 年 07 月 17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
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次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 和调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
定和调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资产的 30%; 资产的 50%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