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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情况对照表
(2022年10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研发总监。 、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总裁助理、研发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该人负责的合同。 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之日起未逾3年;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为维持公司管理层及公司 任期届满时为止。为维持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的稳定,除董事自行辞职、董事严重违 经营的稳定,除董事自行辞职、董事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情况以外,每年改 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情况以外,每年改选的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一。董 选的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