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4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6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201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4、201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5、201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减少或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32人调整为118人,授予数量由300万股调整为288.92万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1、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减少或放弃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减少或放弃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6名董事中2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同意公司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对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备查文件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