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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07

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9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5年2月16日为授予日,向148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1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2015年1月12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材料,并于2015年1月20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5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5、2015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5年2月16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6、201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公司拟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在出资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资格,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8人调整为14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80万股(不含预留限制性股票20万股)调整为273万股,授予日仍为2015年2月16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1、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资格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由于公司拟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在出资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资格,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7名董事中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同意公司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