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 现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 数的 25%;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个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增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原第三十八条 现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面报告。 告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
以上股份被冻结、质押、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产、清算等状态;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
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
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
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原第四十一条 现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 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
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原第五十四条 现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东。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在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