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二〇一四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力新及其配偶、一致行
动人许文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永存、刘春华、马安斌,公司董事苏志
强、刘健胤,发起人股东及公司监事王健,发起人股东董建国、张继川、李志忠、
王立臣承诺:
(一)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两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1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在上述两项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许文芝不因张力新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孙锴、白洁承诺: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张力新、王永存、刘春华、马安斌、苏志强、刘健胤、王健、
孙锴、白洁承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许文芝承诺:在张力新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张力新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前除上述自然人之外的其他全体自然人股东和公司法人股东
北京信捷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起人股东的
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
公司上市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起
人股东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可能减持
部分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
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且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司上市后,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时,公司将督促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行前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起人股东承诺增
持公司股份,其中: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力新在6个月内以集
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不低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超过增持
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的股份,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