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1-011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质押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7 日与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投资”)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将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控”)的部分股权质押给创益产业投资,作为创益产业投资提供给上市公司的 1 亿元支持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质押情况概述
1、为解决上市公司当前面临的资金困难,确保迁址工作顺利完成,经创益
产业投资、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俞凌先生协商一致,就三方 2020 年 9 月 5 日签
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于 2021 年 2 月 7 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创益产业投资拟向上市公司额外再提供 1 亿元资金支持,用于上市公司迁址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及生产经营。上市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的部分股权质押给创益产业投资,作为创益产业投资提供给上市公司的 1 亿元支持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的担保。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与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2、为推进《合作框架协议》的有效履行,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7 日与创益产
业投资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质押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公司同意利用其持有的浙江安控 36%股权,就《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约定的质押权人(创益产业投资)支付出质人(公司)1 亿元支持资金后,后续基于支持资金所涉及的出质人款项(或债务)归还及资金占用费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本股权质押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经出质人方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质押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67865172R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福城路 400-1 号
5、法定代表人:许永良
6、注册资本:40000.00 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3 年 05 月 14 日
8、营业期限:2013 年 05 月 14 日至 2033 年 05 月 13 日
9、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环保监测仪器、污染治理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讯设备;批发、零售:环保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除国家专控)、照相器材、办公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安控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浙江安控100%股权。
三、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权人: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质押股权
1.1 质押股权即本协议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目标公司 36%股权。
1.2 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股权权属纠纷
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2.1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质押权人与出质人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
议》中基于支持资金所涉及出质人应当履行的款项(或债务)归还及资金占用费
支付义务。
2.2 质押权人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是指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而发生的
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限
质押担保期限为出质人在《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承担的款项(或债务)归还义务以及资金占用费支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第四条 质押程序
4.1 质押权人聘请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后,质押权人应于 2 日内告知出质人办理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并根据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向出质人提供质押权人公司的相关信息,出质人收到质押权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到工商登记部门完成质押登记申报手续的办理。出质人收到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股权出质设立通知书》后,应在第一时间提交给质押权人。
4.2 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3 出质人应确保质押权人成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质押股权唯一的质押
权人。
4.4 在质押期限届满 10 日内,在未发生出质人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情况下,
双方应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5.1 如果出质人未依据《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适当、全面履行其承担
的后续归还质权人款项(或债务)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义务,质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实现质押权。
5.2 因办理解除质押、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
质人承担。
5.3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质押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1)出质人违反《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并未能向质权人归还款项(或债务)及资金占用费或出质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
(2)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质押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5.4 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采取以下方式:
(1)将质押股权折价转让、变卖以偿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
(2)依法将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5.5 质押权人依据本协议处分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时,出质人应该给予积极
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进行干扰和影响。
5.6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处分质押股权所得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主债权;(3)其他应付款项。质押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六条 保证与承诺
6.1 出质人的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能以其自身名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为签署、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取得并充分有效;
(3)出质人承诺其为设置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而向质押权人提供的有关质押股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当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时,出质人保证按质押权人要求及时提供经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5)在质押权人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保证立即通知质押权人并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质押权人免受侵害;
(6)依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股权以赠予、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7)出质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出质人重复作出;
(8)出质人知悉:质押权人系基于对上述声明和保证的信任而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 质押权人的保证与承诺
(1)质押权人保证配合出质人办理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手续;
(2)在本协议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 10 日内,根据出质
人要求,质押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押股权解押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若存在任何失实、遗漏、被违反的情况,或本协
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1)出质人未按质押权人要求提供的真实资料,或者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限制流通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形;
(2)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3)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押权人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处分质押股权的权利;
(4)违反本协议项下出质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义务。
7.3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
(2)要求出质人赔偿由此给质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公司与创益产业投资签署之《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推进和落实,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流动性和推进公司顺利迁址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股权质押协议》;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