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汇金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崔仲民先生符合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补选崔仲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史玉强 桑郁 魏会生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