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1-107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 51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针对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刘光先生、上
市公司与各方签署相关协议。原告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科”)认为因刘光先生未按照《合作担保协议》、《投资增信协议》等系列协议的约定履行受让标的信托单位等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信托计划委托人等合同相关方的合同权益;因合伙企业投资期限已届满,东方网力未按照《回购协议》中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深圳慧科作为杭州国基安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信托计划项下中间级委托人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慧羽”)的诉讼确认函及《合作担保协议》、编号 CGF-MF-201701-19《投资增信协议》、CGF-MF-201701-07《回购协议》等系列协议签约方主体身份,为维护相关权益方的合法权利诉至北京三中院,诉讼请求为北京慧羽的中间级份额 6700 万元及预期收益、违约金、律师
费等费用金额合计为 101,924,288.60 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81)。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568 号
《民事判决书》,北京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情请
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6)。
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 03 民初 568 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 518 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64850 元,由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 51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