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ST 网力 公告编号:2021-048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网力”)收到来自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现将上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 2290 号仲裁案答辩
通知》的等法律文书
(1)主要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新疆森讯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告东方网力(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 2290 号。
(2)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4,049,847.48 元;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00 万元;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3)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3 月 2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 BJ-PR201602031 的《克拉
玛依市公安局城市高清视频监控及联网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由申请人负责整体项目的实施及设备的安装调试,被申请人按项目进度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声称已如期完成整体项目,并由最终用户项目验收合格且质保金支付期限业已届满,被申请人本应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迟迟未支付4,049,847.48 元剩余款项。
(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案件法律文书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2021)京 0108 民初 25993 号《应
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东方网力(以下简称“被告二”)金融合同纠纷案,案件号为(2021)京 0108 民初 25993号。
(2)仲裁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19,999,228.55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9 日到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不
含当日)的罚息人民币 862,354.25 元、复利人民币 9,997.52 元;小计:人民币872,351.77 元;
(①、②项诉讼总额合计人民币 20,871,580.32 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借
款利率(央行 LPR 加【134.5】个基点)上浮 50%(逾期罚息利率)按日加付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付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之日止;
④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
费等)。
(3)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授信为 2,000 万元人民币的
《综合授信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配套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9
年 3 月 8 日及 3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一分别放款人民币 490 万元、1,510 万元,
借款期限截至 2020 年 3 月 8 日。
因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构成
违约,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违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 2020 年 12 月 21 日,尚
欠本金人民币 19,999,228.55 元、罚息人民币 862,354.25 元、复利人民币9,997.52 元未还。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2021)京 0108 民初 26483 号《应
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庄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东方网力金融合同纠纷案,案件号为(2021)京 0108 民初 26483号。
(2)仲裁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4,900,000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日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不含当日)的欠
付利息 78,604.17 元,罚息 25,939.38 元,复利 864.68 元。
(①、②项诉讼总额合计人民币 5,005,408.23 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借款
利率(央行 LPR 加【0】个基点)上浮 50%的计算标准继续支付罚息及未按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的复利,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④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⑤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主债权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等其他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⑥请求判令内蒙古中联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呼伦贝尔市中联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之一”)履行次债务人责任,在人民币2,107,552.00 元范围内承担偿付义务;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之二”)履行次债务人责任,在人民币 2,7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偿付义务;判令北京长白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之三”)、董桂清(以下简称“第三人之四”)履行次债务人责任,在人民币 2,372,600.00 元范围内承担偿付义务。
(3)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 4,900,000 元用于借新还旧的一年期
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合同》,同步签订了《质押合同》,将被告所持有的第三人之一、二、三合计 718.0152 万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并于同日原告向被告放款 4,900,000 元人民币。
因根据《借款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宣
布贷款提前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合同下的全部未
获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同时有权要求被告质押应收账款之各次债务人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2021)京 0108 民初 26485 号《应
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东方网力(以下简称“被告二”)金融合同纠纷案,案件号为(2021)京 0108 民初 26485 号。
(2)仲裁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9,998,433.30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1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不
含当日)的罚息 431,126.20 元、复利 5,103.70 元。
(①、②项诉讼总额合计人民币 10,434,663.20 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借
款利率(央行 LPR 加【134.5】个基点)上浮 50%(逾期罚息利率)按日加付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付复利,至清偿本息之日止;
④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授信额度为 2,000 万元的《综
合授信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配套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将两笔贷款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发放给被告一,借款期限应
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3 月 11 日到期一次还本。
因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构成
违约,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违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 2020 年 12 月 21 日,尚
欠本金人民币 9,998,433.30 元、罚息人民币 431,126.20 元、复利人民币5,103.70 元,合计 10,434,663.20 元未归还。
(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 2021 预 21621 号案件《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
(1)主要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小油菜(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嘉福”)、刘光、东方网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2021 预 21621 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红嘉福向原告支付融资本金 13,114,212.55 元;
2、判令被告北京红嘉福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 254,561.16 元;
3、判令被告北京红嘉福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融资本金而产生的违约金,
自各期产品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共计
981,729.94 元;
4、判令被告北京红嘉福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 50 万元;
5、判令被告刘光和东方网力对上述 1-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声称被告刘光和东方网力分别出具《兑付承诺函》,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光及东方网力承担对被告北京红嘉福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说明
公司在 2019 年 12 月接待“小油菜”投资者到访前,对该案件涉及的“小油
菜”平台发售金融产品毫不知情。接访后,公司立即启动自查程序,执行对公章使用记录、合同留档记录检查程序,未发现公司签署《兑付承诺函》的记录。2019年 12 月 29 日,公司对刘光先生进行访谈,刘光先生亦不认可《兑付承诺书》的真实性。公司已在相关司法和刑事调查程序中提出对《兑付承诺函》原件进行鉴定的请求,但因相关当事人尚未提供鉴定样本,无法开展鉴定程序。公司将在后续司法程序中积极主张权益,请求司法机关调查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