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6-136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锁的限制股票激励对象为 101 人,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4.3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一致同意按照《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4.37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具体内容如下:一、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后,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确定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1月21日,截至2016年11月24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序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⑴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1 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⑵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⑶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⑴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
⑵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2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⑶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⑷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⑴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248,501,773.31元,不低于授予日前最
(1)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 近三个会计年度(即2012-2014年)的平均
水平即105,291,365.40元;公司2015年归属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利润为246,796,587.54元,不低于授予日前
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2012-2014年)的平
(2)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5年公司实 均水平即100,803,113.14元。
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90%;⑵公司 2015年营业收入为
2015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 1,016,782,580.04元,较2013年度增长
低于60%。 132.79%;公司2015年净利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46,796,587.54元,较2013年度增长
175.56%。
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
励对象只有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
卓越、B优秀、C良好”的激励对象可按照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该解 2015年度,101名激励对象(原激励对象为
108名,其中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锁
4锁期内所获授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申请解
锁,考核等级为“D及格、E差”及考核等 条件已回购注销)的考核均达标,满足全部
解锁条件。
级为“A卓越、B优秀、C良好”的激励对象
部分未能解锁的权益,由公司注销或由公
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已回购注销,以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根据2014年度、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相关事宜。
二、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1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4.3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1%。
获授限制性 持有限制 本次可解 剩余未解
序 姓名 职务 股数量(调 性股票数 锁限制性 锁限制性
号 整前)(万 量(调整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股) 后)(万股) (万股) (万股)
1 赵永军 董事、总经理 5 31.25 9.375 12.5
2 潘少斌 副总经理 5 31.25 9.375 12.5
3 张新跃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 31.25 9.375 12.5
4 冯程 副总经理 5 31.25 9.375 12.5
5 张晟骏 副总经理 5 31.25 9.375 12.5
6 张睿 副总经理 5 31.25 9.375 12.5
7 钟玲 副总经理 5 31.25 9.375 12.5
8 焦广宇 副总经理 4 25 7.5 10
9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93 102 637.5 191.25 255
人
合计 141 881.25 264.375 352.5
注1:公司于2015年5月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9,14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公司于2016年3月实施完成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22,366,9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三、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解锁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101名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的考核均达标,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解锁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
四、独立董事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解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所授予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01 名激励对象
第二个解锁期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确认,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监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解锁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第二届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