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及授予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1、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数量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5 年8月
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条件。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5年
8月19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骅、郇绍奎、张宇锋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