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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6-20

博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全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022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曹国华                袁  林                  庞金伟

                                                    202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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