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谭永庆 李兴明 曾 会
时间: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