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 2020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满足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全额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预留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全额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谭永庆 李兴明 曾 会
时间: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