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
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进行,请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
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投
资者的资格、发行规模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定价方式和程序、有效报价
的确定、回拨机制、老股转让以及配售原则和方式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敬请
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
细研读同日披露的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
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
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
网下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高
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或其他估值指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
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详见2014年1月8日
(T-1日)发布的《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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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特别公告》。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为24,997.00万元。根据询价和
定价结果,如果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超出部分将通过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的方式发行,以保证本次发行后社会公众
股符合且仅满足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的上市最低条件,即(新股发行
数量+老股转让数量)/(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6,600万股+新股发行数量)≥25%。
其中新股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发行上市费用3,000万元)/
发行价格;老股转让的数量=(66,000,000-3×新股发行数量)/4。具体内容详
见本公告之“五、本次发行规模的确定(含老股转让)”。
预计本次发行有较大可能会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规模(含新发股份和老
股转让)存在随发行价格而发生变动的可能性,且老股转让的所得资金不归公司
所有。
重要提示
1、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0号文核准。楚天科
技的股票代码为300358,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
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阶段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760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规模的
80.00%;初步询价结束后,将根据本公告确定的规则确定本次发行规模,并在《楚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
行公告》)中披露。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
券”或“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截止日为2014年1月7日(T-2日),网下网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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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为2014年1月9日(T日),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仅限于已与深交
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的下列投资者:(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基金和社保”);(2)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的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QFII、信托公司和保险机构投资者;(3)已在主承销商处登记备案,并成
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4)在其他证券公司登
记备案,符合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并已在2013年12月31日(T-6
日)前完成加入主承销商网下发行投资者库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
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投资者
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在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
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
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4、宏源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月2日(T-5日)至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