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我武生物 公告编码(2014)0121-001号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我武生物”,股票代码:
“300357”,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525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月21日起上市
交易。
本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当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投资价值
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不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项。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未披露重大事项,公
司近期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计划或其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实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4年1月6日初步询价截止日,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4年1月6日
创业板生物科技(C0603)加权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9.70倍。公司发行价20.05
元/股对应的2012年摊薄后市盈率为39.31倍(每股收益0.51元,按照经会计
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2年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低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创业板生物科技(C0603)
1
加权平均行业静态市盈率。
四、业绩预期
2013年一季度,发行人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612.20万元,如果本次公开
发行于2014年一季度完成,受计入当期损益的发行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
上市酒会费等发行费用的影响,预计公司2014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较2013年同
期下降23%-30%。
上述数据仅为公司初步估算数据,与实际实现净利润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主导产品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导产品“粉尘螨滴剂”是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较大。2010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6月,该产品的销售收
入分别为55,872,891.23元、97,551,102.50元、139,425,972.07元和
83,504,452.35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18%、94.55% 、94.52%和
95.27%。尽管公司已经研发出 “户尘螨皮肤点刺诊断试剂盒”、“尘螨合剂”、“黄
花蒿粉滴剂”、“皮炎诊断贴剂”等多个治疗或诊断过敏性疾病的产品,且部分产
品已经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并进入临床试验,但从产品研发成功到获得药品注册批
件、GMP证书及规模化生产仍需较长的时间。因此,本公司仍面临主导产品较为
集中的风险。
2、产品毛利率较高、业绩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90.41%、93.73%、94.88%和96.00%,保
持较高的水平,若因公司招投标价格的变化、募投项目的投入对折旧的影响以及
原辅材料和人工成本的变化,将会对产品毛利率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产品毛利率较高、
业绩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风险。
3、募投项目达产后产能过剩的风险
2
公司“粉尘螨滴剂”实际产能为120万支/年,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
“年产300万支粉尘螨滴剂技术改造项目”达产后,“粉尘螨滴剂”实际产能将
大幅增加,若因外部市场情况达不到市场预期,公司将面临产能过剩的风险。
4、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国内仅公司生产并销售舌下含服脱敏药物,皮下注射脱敏药物在国内
市场仍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竞争对手的尘螨舌下含服脱敏药物正在国内进行临
床试验或药品注册申请,公司产品“粉尘螨滴剂”的新药监测期已届满,竞争对
手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上述因素均可能对未来市场竞争格局
构成影响。
因此,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5、专利可能面临无效宣告请求的风险
2006年,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与ALK公司先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
提出公司发明专利《用于治疗过敏性疾病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ZL 02137621.2)
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两件无效宣告请求合案审理,并于2008
年作出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同年,ALK公司不服以上决定,以专利复
审委员会为被告、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以上
决定。同年,ALK公司改变和增加证据组合后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发明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再次维持该发明
专利权有效。ALK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以上决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
为被告、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以上决定。2011年,
ALK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以上判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
上诉人、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4月1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公司已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1项、国内实用新型1项、欧洲专利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