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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3-12-31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提示: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2011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本次发行前滚存的
未分配利润将归发行前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共同享有。
    、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低于15%的(不含15%),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30%;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在15%以上(包括15%),不满30%的,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
司在一年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事项。根据
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且在不影响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发行人已经制定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
红计划,详细请参阅“第十章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发行人股
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的相关内容。
    三、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我武咨询、实际控制人胡赓熙、YANNI CHEN(陈燕霓)及自
然人股东陈健辉、陈华根、林春香、陈华春、张桂领、陈丽平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本人或
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立红、王新华、张露均承诺:除了上
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李勤、杨萍均承诺:
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
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l)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
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
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
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
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
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
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
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
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
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我武咨询承诺: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承诺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
    4、保荐机构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