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的独立意见
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久安所”)于 2021年 4 月 27 日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尊重并接受久安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此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希望公司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麻艳鸿、陈硕雨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