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华字〔2021〕第 04506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如下: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如财务报表附注“10.5.3 关联担保情况”和“10.5.4 关联方资金拆借”所
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光一科技为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提供保证担保 2.88 亿元和质押担保 1.31 亿元。2020年度,光一科技因光一投资涉及司法案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司法划扣公司 4,775.91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形成其他应收款余额 4,775.91 万元。
如财务报表附注“10.5.4 关联方资金拆借”所述,2020 年度,光一投资通过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建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预付货款或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循环累计
占用光一科技及子公司 3.43 亿元,按原路径循环累计归还 2.82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形成其他应收款余额 7,051.37
万元。
由于光一科技未能提供光一投资偿付能力的充分资料,众华所无法就上述光一科技应收光一投资款项的可收回性和担保责任涉及的预计负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委派项目合伙人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审计情况进行了沟通,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将沟通情况书面报告了公司董事会。基于我们在沟通中了解到的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为维护年报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尊重年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
2、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事项的说明是客观的,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措施是可行和必须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及意见。
3、希望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并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的债务担保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大额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的债务质押担保的事项,必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