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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5


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光一科技        公告编码2019-055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28号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龙昌明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184,924,0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80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7名,代表股份64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184,824,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56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9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18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之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之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184,83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侯玉振律师、童子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