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相关事项做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颉茂华 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 __________________
曲 辉 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