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秦草生态环境公司为其及其下属子公司 4,000 万元融资向西安沣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是为了保证相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秦草生态环境公司以西安昆明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颉茂华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_________________
曲 辉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