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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8

蒙草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为控股子公司,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本次担保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担保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坚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的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颉茂华 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 __________________

        曲  辉 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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