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DongHua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3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二年九月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
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次发行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士钢以及段剑波、陈立、陈云、陈沂、郝
连奎、瞿小松、范一木、林金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公司股东罗沔、刘沛尧、瞿喆、王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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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
在亲属刘士钢及其他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在亲属刘士钢及其他
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范钦横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 在亲属王林秋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在亲属王林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刘明、商冬梅、顾坤、刘建宏、施利兵、张永强、李网彬、杜
卫星、崔灵云、苏灿东、许冬梅、王荣、焦亮、刘俊伟、郑桂章、韩晓冬、常鹏、
陆远、顾剑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上海祥禾、北京昆仑、萧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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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
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东华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53号”文核准,本
公司公开发行1,10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
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459.1万股,网
上定价发行649.9万股,发行价格为20.3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31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东华测试”,股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