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50 深市 华鹏飞


首页 公告 华鹏飞: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鹏飞: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5

华鹏飞: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1)124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2021年10月15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公务出差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徐传生先生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124,667,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8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555,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62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112,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53,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665%;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53,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665%;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653,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665%;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剑波、邱雅坚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