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司”)。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金卡高科技股份有
91330000691292005R。 限公司变更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000691292005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证监许可[2012]979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监会”)证监许可[2012]979 号文核准,首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2 年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
8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 第五条 公司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
路 291 号 七路 291 号
邮编:325600 邮政编码:325600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智能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设备及电子 围: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设备及电子元器件、燃气设备、仪器仪表的制造、销售、 元器件、燃气设备、仪器仪表的制造、销安装、维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售、安装、维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询及成果转让,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软件开发、技术服咨询及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经营进出 务、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其他法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和
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办理。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得转让。
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定。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但是,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但是,证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