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公司就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资产购买、出售情况
2015年7月1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辰能源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杜洪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华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叶城华辰能源有限公司61%股权作价人民币900万元转让给杜洪彬先生。叶城华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在喀什地区叶城县工商局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1月5日,公司在中国香港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金卡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港币。
二、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本公司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与本次重组的关系公司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的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上述交易内容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止,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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