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7-1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亮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000股,涉及激励人数为4人,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47%,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99,374,846股变为299,300,846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968元/股,于2017年11月24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14年6月20日。
2、 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5.59元。
3、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公司董事会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激励对象管理应用业务部副总经理孙志国、商业智能业务部副经理王虹刚、区域销售经理史丛颜、智慧银行业务部副经理张欣、产品研发部产品副经理崔佳、证券事务代表周金平因个人原因都放弃认购其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数85,000股;激励对象管理应用业务部经理助理张涛、核心业务二部主任工程师闫晓沪因离职原因,公司决定作废其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数37,000股。
因此,公司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732,500股减少到
4,610,500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92%;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授予对象由133人减少到125人。
4、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5、 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次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第四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四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4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5月30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6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
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4年6月19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4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14年9月9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授予125名激励对象合计4,610,500股股票。
6、2015年5月15日,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议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由4,610,500股增加至11,526,250股。
7、2015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杨文峰2014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决定回购注销其第一个解锁期待解锁的43,750股,回购价格为每股6.176元。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2014年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8、2015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同意除杨文峰以外的12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股票的35%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合计数量为3,990,438股。
9、2016年4月15日,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议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00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由7,492,062股增加至14,984,124股(未
包含预留部分)。
10、2016年8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十四次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同意除黄秦香、张永志以外的12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股票的25%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合计数量为5,743,125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黄秦香、张永志于2015年年度考核期内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两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11、2017年9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同意11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股票的20%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合计数量为4,557,499股。
二、注销依据
2017年9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余合朋、洪燕云、黄运塨、陈哲等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决议内容,公司决定对余合朋、洪燕云、黄运塨、陈哲等4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968元/股。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及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及债权人公告,分别详见2017年9月7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三、注销完成
2017年11月2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余合朋、洪燕云、黄运塨、陈哲等4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已完成。本次注销涉及人数4人,涉及股份数 74,000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47%。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 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17,124,564 39.12 74,000 117,050,564 39.11
高管锁定股 57,228,611 19.12 57,228,611 19.12
首发后限售股 8,083,584 2.70 8,083,584 2.70
股权激励限售股 5,032,750 1.68 74,000 4,958,750 1.66
首发前限售股 46,779,619 15.63 46,779,619 15.63
二、无限售流通股 182,250,282 60.88 182,250,282 60.89
三、总股本 299,374,846 100.00 74,000 299,300,846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