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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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有效的回报机制,努力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形式时,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备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年度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
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同时,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本规模与营业收入增长不相匹配时,或者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时,可以在前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4、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除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5、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分别发表书面意见。
6、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2 个月内完成实
施。
7、投资者权益保护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