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经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涉及项目投资,未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对象欧阳少红女士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关联方,欧阳少红女士认购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欧阳少红女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且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后,欧阳少红女士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鉴于欧阳少红女士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向其发行的新股,我们认为在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欧阳少红女士免于发出要约后,欧阳少红女士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