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4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并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更新披露了《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修订稿)》,独立董事王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拟于 2021 年 10 月2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 2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意见或异议。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中 3 名激励对象在知
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157 人调整为 15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量由 2,958 万股调整为 2,860 万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当前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邵秀英 副董事长 300 10.49% 0.26%
刘凤国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0 6.99% 0.17%
明文勇 华安新材副董事长 300 10.49% 0.26%
段琦 华安新材总经理 300 10.49% 0.26%
核心管理人员(13 人) 1,218 42.59% 1.05%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37 人) 542 18.95% 0.47%
合计 2,860 100.00% 2.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对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