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一)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40 元/股。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
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