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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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联创股份、本公司、 指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划、本激励计划、本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指
稿)》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指
限制性股票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
授予价格 指
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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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法律意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
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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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 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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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邵秀英、刘凤国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邵秀英、刘凤国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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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3.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并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更新披露了《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修订稿)》,独立董事王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拟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 2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意见或异议。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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