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
(一)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五)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